区直机关各部门、中央驻宁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2018〕26号文件通知精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决定在今年召开的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上表彰近年来在推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个人,为做好区直机关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评选条件,坚持标准,实事求是,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切实把各族干部群众公认信赖、真正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人物推荐上来,推荐上报的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要超过1个,没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不报,区直机关工委将根据上报人员事迹遴选后上报自治区评审委员会。
二、各单位要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广泛征求干部群众以及组织(人事)、驻厅纪检(监察)组等有关部门意见,切实做好推荐的相关工作。
三、推荐的先进典型的单行事迹材料要做到语言精炼,事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表(一式四份)经单位党组(党委)审核盖章、附纪检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于2018年6月8日之前报送至区直机关文明办,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推荐表见自治区党委26号文件)。
联 系 人: 周大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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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机关文明办
2018年5月17日